自从她开始锻炼健身以来的两年中,基于对几位有能力的私人教练的信任,Yan女士在某个健身房中购买了私人培训课程,例如力量,伸展,拳击和普拉提,总计超过100,000元。这些课程的单位价格高于300元。 Yan女士认为高价与高质量的服务相对应,但她并不期望她最初决定接一个地辞职的所有私人教练。此外,在提供私人培训课程的过程中,体育馆的管理命令是混乱的,教练经常发生变化。这使您非常不舒服,运动效果大大降低。 Yan女士对体育馆的服务感到非常失望,并要求退款。她被健身房拒绝,并在昆山法院起诉她,要求两党之间的服务合同被终止。体育馆返回了超过30,000元人民币的消费量。
在审判期间,原告Yan女士说,她多次以预付款的形式为被告体育馆的私人培训课程充电,并且在每个补给中都确定了与该课程相对应的教练,但是在接收私人的过程中培训服务,频繁的教学替换将导致无法实现健身目的,因此您应该退还实际上没有消耗的钱。被告的体育馆认为,尽管确实有内部情况,例如指定教练的辞职和更换私人教练,但双方一直在顺利进行交流,积极地提醒Yan女士来商店来接受私人教练课程服务。 Yan女士退款的原因不是替代健身教练,而是因为她出于工作和生活原因搬到了苏州,并且无法再接受相关的课程服务。由于她自己的原因,她无法继续在双方之间签订服务合同,并要求退款。既不合法也不合理。 Yan女士提供了充电后健身房发送的电子及时信息的证据,包括课程名称,教练,上课时间和价格等信息。健身房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的辩护意见,并且任何一方都不能提供书面合同。
审判后,法院裁定,尽管原告和被告未提交书面合同文件,但全面的补给记录,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可以确定两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已形成。 Yan女士提前支付了服务费,并且健身房提供了相应的健身服务。根据我国“消费者权利保护法”第53条,如果运营商通过预付款提供商品或服务,则应按照协议提供。如果他未根据协议提供他们,则应履行协议或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预付款。支付。结合健身服务合同的特征,当补给预付款时,客户选择健身教练是两党之间的重要协议。根据Yan女士提供的补给记录,可以看出,她购买的不同类型的私人培训课程标有相应的教练。在体育馆里,Yan女士指定的所有私人教练都离开了工作,教练经常被取代,这是违反合同的。此外,私人培训课程还具有一对一教学的特殊属性,并充分信任教练的专业质量和服务水平。原告Yan女士声称该健身房尚未获得。他们的同意,即改变教练的行为,导致无法获得购买私人培训课程的合同,并且有事实证据。最后,法院裁定将终止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,被告的体育馆将超过30,000元人民币的未支付资金返还给原告。被告不满意并提出上诉。二stance法院最终裁定要维护原始判决。
版权声明: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/违法违规的内容, 请联系本站,一经查实,本站将立刻删除。如若转载,请注明出处:http://www.rzaodali.com/html/tiyuwenda/13475.html